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防教育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建設和鞏固強大國防,根據國防教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緊貼形勢任務,豐富教育內容,突出教育重點,創新方法手段,推進全民普及,努力使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國防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為建設和鞏固國防奠定堅實思想基礎,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第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國防知識,培訓軍事技能,培育國防后備人才,激發愛國熱情,強化國防觀念,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全體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
第二章 國防教育的內容
第七條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是:
(六)國防技能。組織開展學生軍訓和群眾性的國防體育活動,了解掌握防空襲、核化生武器防護、戰場救護、輕武器使用、單兵和分隊戰術技術等軍事技能,強健體魄,磨練意志,提高參與保衛國家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一節 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對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內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潑直觀。
(一)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納入德育、語文、歷史、體育、科學等課程之中,做到進教材、進教案、進課堂。
(二)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教育活動。
(三)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
第二節 高級中學(含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軍訓成績應當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具體內容要求,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學應當針對學生的特點和需求,經常開展豐富多彩、形式活潑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三節 高等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實際訓練時間為二至三周,訓練成績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具體組織實施,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執行。
高等學校國防生的軍事訓練,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經常在學生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總編制內,按照國防教育教學任務,配備相應數量的國防教育教師。軍事機關派出派遣軍官,協助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節 國防教育場所
第四十四條 各地應當大力加強革命遺址、烈士陵園、國防園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的建設,充分利用這些場所開展國防教育。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按照《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抓好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基地在開展全民國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現有公園,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使干部群眾潛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啟迪。
第四十七條 軍隊的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在不影響軍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組織的參觀學習。
第四節 檢查考評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國防教育情況適時組織檢查考評,發現和解決問題,促進全民國防教育的落實。
檢查考評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四十九條 各地應當將國防教育考評情況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納入黨政機關目標績效管理考評體系。
本文參考來源:國防部官網http://www.mod.gov.cn/edu/2015-09/10/content_46183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