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防教育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建設和鞏固強大國防,根據國防教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緊貼形勢任務,豐富教育內容,突出教育重點,創新方法手段,推進全民普及,努力使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國防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為建設和鞏固國防奠定堅實思想基礎,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第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國防知識,培訓軍事技能,培育國防后備人才,激發愛國熱情,強化國防觀念,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全體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遵循以下原則:
(一)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通過媒體宣傳、活動培養、典型推動、文藝熏陶、環境渲染等途徑,進行長期不懈、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國防教育,將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學習、生活之中;利用全民國防教育日和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征兵、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集訓、人民防空教育培訓、學生軍訓和少年軍?;顒拥葧r機,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國防教育。
(二)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堅持面向社會,面向全體公民,著眼國防建設現實需要與未來發展,突出領導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使國防教育既覆蓋全民,又重點推進。
(三)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通過學習國防理論、普及國防知識等,引導公民認清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的重要性,樹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富國和強軍相統一,軍民融合式發展等現代國防觀念;通過組織軍事技能培訓,體驗軍事生活,參與國防建設實踐,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等活動,增強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和能力,把在國防教育中激發出的愛國熱情轉化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實際行動。
第五條 國防教育的對象根據公民不同職業、社會分工,分為各級領導干部和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學生,民兵、預備役人員,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人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等類別。應當針對不同對象,分類施教,保證國防教育效果。
第二章 國防教育的內容
第六條 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突出愛國主義主旋律,著眼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圍繞實現中國夢和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依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和方針原則確定。
第七條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是:
(一)國防理論。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軍事理論、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學習我國國防政策和軍事戰略,了解國防建設、軍事斗爭特別是信息化戰爭的理論,提高國防理論素養。
(二)國防知識。學習國家領土、領海、領空以及海洋權益知識,學習信息化戰爭知識、軍事高科技知識、國防經濟知識,了解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任務,了解我國的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兵役制度和國防動員體制,掌握基本的國防常識。
(三)國防歷史。學習我國國防與戰爭歷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加強黨史國史軍史教育,著重了解中華民族為國家統一、獨立、富強而浴血奮戰的歷程,了解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和人民軍隊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階段建立的功勛,了解革命先烈、民族英雄和仁人志士的高尚品格和光輝事跡,激發愛國之心、報國之志。
(四)國防法規。學習憲法有關條款,學習國防法、兵役法、國防動員法、國防教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國防義務與權利,增強履行國防職責、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
(五)國防形勢與任務。針對國際國內環境的發展變化,開展國家安全形勢教育,引導公民認清國家安全面臨的現實挑戰和潛在威脅,了解世界新軍事革命的發展態勢,了解我國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使命任務,增強國家安全意識、憂患意識和危機意識,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六)國防技能。組織開展學生軍訓和群眾性的國防體育活動,了解掌握防空襲、核化生武器防護、戰場救護、輕武器使用、單兵和分隊戰術技術等軍事技能,強健體魄,磨練意志,提高參與保衛國家的基本能力。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結合國際國內重大事件和當地歷史、人文、地域特點,區分不同教育對象,靈活設置教育內容,努力增強國防教育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章 各級領導干部和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一節 領導干部的國防教育
第九條 各級領導干部擔負著參與領導和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的重要責任,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必須帶頭接受國防教育,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條 領導干部應當具備與履行國防職責相適應的理論素養,熟悉有關國防法律法規,掌握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樹立馬克思主義戰爭觀;具備很強的國防觀念,自覺履行國防義務,堅持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積極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具備必需的國防知識,了解國防歷史與現狀,認清國家安全形勢,牢固樹立國家安全意識和憂患意識、危機意識;具備一定的軍事指揮素養和相應的組織動員能力,在戰時或者平時處置突發事件中能夠組織領導人民群眾參戰支前、維護穩定、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國防教育的內容重點是:馬克思主義關于國防與軍事的基本原理、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黨和國家關于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信息化戰爭知識、新軍事變革知識、國防經濟知識和現代國防科學技術知識,國家主權、國防歷史和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防形勢與任務,基本軍事技能。
第十二條 對領導干部的國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進行:
(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其他各類干部院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和培訓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和時間安排,由有關部門和院校結合實際作出規定。
(二)各地區、各部門黨委(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國防教育的內容。
(三)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統一安排,選送領導干部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國防教育培訓。
(四)各地區、各部門應當采取舉辦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組織過軍事日、參與軍事演練等多種形式,對領導干部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第二節 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有較強的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積極支持國防建設,自覺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國防教育的內容重點是: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爭理論,信息化戰爭知識和國防科普知識,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家主權常識,國防歷史與現狀,國家安全形勢,基本軍事技能。
負責征兵、優撫、轉業退伍軍人安置、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單位和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國防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結合在職理論學習與業務培訓,采取形勢報告、理論授課和經常性教育活動等形式,利用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等場所,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對國家機關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和考核考察,應當設置國防教育方面的內容。
第四章 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一節 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對學生進行基本的國防教育,培育學生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常識。
第十七條 小學學生國防教育的內容重點是:國家領土及主權知識;國旗、國徽、國歌知識,黨旗、軍旗知識;人民軍隊的光輝戰斗歷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輝事跡;戰時應急防護知識。
初中學生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是:國防與戰爭常識;中國國防簡史特別是近代以來反侵略斗爭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優良傳統;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和核化生武器防護知識。
第十八條 對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內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潑直觀。
(一)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納入德育、語文、歷史、體育、科學等課程之中,做到進教材、進教案、進課堂。
(二)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教育活動。
(三)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
第二節 高級中學(含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學應當對學生進行比較系統的國防教育,增強學生的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強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二十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內容主要包括:馬克思主義軍事思想;我國國防建設成就、國防方針政策和國防領導體制;人民軍隊的發展歷程,性質、宗旨和職能任務;國防法律法規;武裝力量知識;近現代國防歷史;國防科技知識;信息化戰爭基本常識;國際戰略環境與國家安全形勢。
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當進行考勤登記。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軍訓成績應當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具體內容要求,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學應當針對學生的特點和需求,經常開展豐富多彩、形式活潑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三節 高等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增強學生的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強化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激發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與技能,全面提高國防素養。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軍事理論課程,內容主要包括: 馬克思主義戰爭觀;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中國國防概況;世界新軍事變革與軍事高科技知識;信息化戰爭知識;國際戰略格局與我國安全形勢。時間不少于三十六個學時。
對學生學習情況,應當進行嚴格的考勤考核,成績記入檔案。
在高等學校學習的國防生,軍事理論課程應當作為其學位必修課,并計入學分,學時、內容由所在高等學校與軍隊有關部門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個學時。
高等學校在完成規定的學時之外,應當積極開設國防教育選修課和舉辦國防知識講座。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實際訓練時間為二至三周,訓練成績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具體組織實施,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執行。
高等學校國防生的軍事訓練,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經常在學生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總編制內,按照國防教育教學任務,配備相應數量的國防教育教師。軍事機關派出派遣軍官,協助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五章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八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人員的現役部隊,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筑牢國防觀念,培育戰斗精神,掌握現代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增強參與、投身國防建設的使命感責任感。
第二十九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內容重點是:人民戰爭光榮傳統,后備力量建設知識,信息化戰爭知識,民兵、預備役部隊職能使命,戰斗精神,國防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納入政治教育內容,利用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等時機,采取集中的課堂教育、隨機教育、遠程教育和個人自學等方式進行。對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編入預備役部隊、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國防教育課。
第三十一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技能訓練,按照國家有關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其他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三十二條 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國防教育,樹立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掌握國防常識,明確國防義務,積極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
第三十三條 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人員國防教育的內容重點是:愛國主義精神,我國國防方針政策,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技能和核化生武器防護知識,基本的軍事技能常識。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文化建設、業務培訓、體育活動等,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三十五條 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之中,結合征兵宣傳、擁軍優屬、軍民共建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和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邊疆民族地區要結合地域、歷史和人文特點,加強對各族人民群眾的國防教育,增強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各地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五好家庭”等評比活動的一項內容,推動國防教育進入千家萬戶。
第三十六條 人民團體和各類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和所聯系的公民群體進行國防教育。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國防教育教員
第三十七條 國防教育教員根據工作性質,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專職教員主要承擔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機關、學校、社區、農村和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系統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較強的組織和任教能力的人員中選拔。專職教員應當具備教師任職資格或者是軍隊派遣軍官。非軍隊派遣軍官擔任國防教育專職教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筛鶕娛吕碚摻虒W和國防教育的需要配備專職教員,高級中學應當明確兼職軍事教員。
第四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用軍地有關專家、學者,組建國防教育講師團,為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駐軍部隊和軍事院校,應當根據駐地需要,派出官兵擔任國防教育教員,支持和配合地方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節 國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條 國防教育教材分為基本理論、基礎知識、應用教材等?;纠碚摻滩闹饕m用于國防教育學科建設,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編寫?;A知識教材主要適用于面向社會普及國防知識,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編寫。應用教材主要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開展國防教育,由國家有關部門或地方有關部門依據本大綱并結合本系統、本地區的特點組織編寫。
第四十二條 國防教育教材未經審查不得出版發行?;纠碚摵突A知識教材,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審查把關;應用教材由國家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審查把關。
第四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寫國防知識讀本,用于輔助和補充國防教育教材。
第三節 國防教育場所
第四十四條 各地應當大力加強革命遺址、烈士陵園、國防園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的建設,充分利用這些場所開展國防教育。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按照《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抓好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基地在開展全民國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現有公園,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使干部群眾潛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啟迪。
第四十七條 軍隊的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在不影響軍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組織的參觀學習。
第四節 檢查考評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國防教育情況適時組織檢查考評,發現和解決問題,促進全民國防教育的落實。
檢查考評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四十九條 各地應當將國防教育考評情況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納入黨政機關目標績效管理考評體系。
第五十條 各地應當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作用,加強對落實國防教育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的國防教育,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大綱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婁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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